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內容摘要:
4.1.1 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積指標(m2 /人)
建筑氣候區劃 I、II、VI、VII氣候區 III、IV 、V氣候區
人均居住用地面積 28.0 ~ 38.0 23.0 ~ 36.0
4.1.2 規劃人均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面積不應小于5.5m2/人。
4.1.3 規劃人均交通設施用地面積不應小于12.0m2/人。
4.1.4 規劃人均綠地面積不應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應小于8.0m2/人。
4.1.5 編制和修訂城市(鎮)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規劃單項城市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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